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威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威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威平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4年1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威平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於:⑴、101年9月6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竊盜,共4罪)、7月(侵入住宅竊盜,共2罪)、5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於101年10月8日確定;⑵、101年9月1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0月15日確定;上開⑴⑵等各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8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4月29日確定;上開⑶之判決,係102年3月28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1年12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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