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六妹
蔡月妹 蔡龍鼎 被告 彭双政 新竹縣○○鎮○○街○巷○○號(
徐○豪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詳卷)李○昇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191號被告彭双政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