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上訴人私立 恩祥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黃子育 被上訴人 何祖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4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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