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告 王文雄
王黃阿敏 王正吉 王秀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田海震
陳家鳳 即田家湧泉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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