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羅張熟美 原告兼上代理人 羅夢梅 被告 蕭子涵
黃惠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子涵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一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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