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85號聲請人 陳淩琦 相對人 陳元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四紙。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