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人 黃森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