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鄭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蕭凱元┌─────────────────────────────────────┐│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鄭三德│台新銀行板│109年1月20日│200,000元│PC0000000│││││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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