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翁彗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翁彗榛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2月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642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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