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文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文琦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3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