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吳俊昇 被告 陳總鎮
朱瑞雯 高 吳新英 范凱翔 李增財 張勝賢 鄭瓊香 陳瑞心 陳宏昌 劉育文 吳彩雲 張馥薇 許靜鳳温 吳宣和 劉秋梅 劉鈺柔 劉芳華 劉雙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231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220.7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19=36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