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海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