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涵雲 律師被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