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谷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谷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谷昌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則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逕予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