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4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政雄選任辯護人吳家鳳律師
林復宏 律師 高靜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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