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張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漢傑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6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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