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 毛芷萱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國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3,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