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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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月琴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弄0號4
樓之2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玉間 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戴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影本在卷可稽,且本案經核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