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怡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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