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許月娥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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