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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