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詩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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