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謝秀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債權讓與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知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