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謝秀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債權讓與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知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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