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豐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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