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
百四十八萬一百五十八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六萬五千二百五十
一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