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3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乙○○
被 告 戊○○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