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 李坤鎔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裁定提起抗告,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證據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訴訟費用,揆諸前揭意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