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慶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100年8月11日入監執行;㈡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接續上開徒刑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4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4月1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彭幸鳴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