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