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乙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除字第395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甲○○即 歐龍德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乙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