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以被告犯刑法第
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自96年8月17日起交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搶奪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