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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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博耀 即 鄭漢平 即 鄭漢萍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璧君 即鄭漢平即鄭漢萍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素月 即鄭漢平即鄭漢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鄭漢平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