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劉育瑞
謝一永 被告 林富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8號),經原告劉育瑞、謝一永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