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於訴訟中主張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