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四、表明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許志遠 之信用卡債權為本件抵押債權所及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