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家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吳家菘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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