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6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瑛瑛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如係蓋章,其印文須顯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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