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抗告人 蘇繼鴻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9台聲字第2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蘇繼鴻因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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