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上訴人 楊雨萱
陳君威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343、1356、1357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685、19105、19108、21029、2356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楊雨萱、陳君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論以楊雨萱如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8罪刑以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8罪刑,又論以陳君威同附表編號12、16所示共同販賣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刑(陳君威為累犯,以上各罪俱量處有期徒刑),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楊雨萱上訴意旨僅以收受原判決之送達,其不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陳君威則以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殊難甘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