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號聲請人 謝諒 獲
Highberger,Kakita,Sper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代表人K.Hung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本院,或雖曾繫屬於本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以書狀表明其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與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rncer&TurnerMAFCorp.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然聲請人等目前並無書狀列載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