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大千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大江 訴訟代理人 蕭淳之 被告 劉震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