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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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曾何守 訴訟代理人 徐祥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八一ND-0000000之四、普通股共壹仟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81ND-0000000-0、票面金額每股拾元、普通股共壹仟股之股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81
ND-0000000-0、普通股共壹仟股之股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茲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