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家逸陳文盛
吳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擔保之5,000,000元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1,649,70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低於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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