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1號抗告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兼 張聖驩 法定代理人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柏陞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1號抗告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兼 張聖驩 法定代理人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柏陞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