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徐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文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