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黃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黃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