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黃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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