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479號聲請人海蔓波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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