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詠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詠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詠勝明知自身係民國90年次役男,依法應受徵兵處理並有接受徵兵檢查之義務,經高雄市左營區公所排定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接受役男徵兵檢查,並經所示方式送達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詎其經轉知而知悉上揭徵兵檢查通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且無正當理由,均未按期到醫院受檢,致未能接受徵兵檢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詠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左營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09年8月4日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收據及未到檢名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9年8月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09年9月21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雙掛號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未到檢名冊、109年10月22日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收據及未到檢名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9年12月3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10年2月25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雙掛號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未到檢名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其雖數次無故未參與徵兵檢查且各次相隔相當時日,然考量所違背者係兵役法所定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之單一憲法義務,侵害法益亦屬同一,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論以一罪為當。
(二)審酌被告多次無故未參與徵兵檢查,顯然妨害役政機關對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同時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及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實屬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且尚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自述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表:
編號應到檢時間檢查地點通知寄送地址送達情況1109年8月4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被告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母親 吳靜芳 簽收2109年9月21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同上⑴被告外祖父 吳哲謙 簽收⑵公示送達3109年10月2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同上被告母親吳靜芳簽收4110年2月25日國軍高雄總醫院被告戶籍地、被告祖父 徐响 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⑴寄存送達⑵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