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26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政陵 被告 郭上維 原名 郭政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於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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