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翁碧梅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 連麗清
熊天澤 熊愛琳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熊正煇 被告 熊正一
熊天福 熊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211,111元拍定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又該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既已就不動產鑑定價格,且原告拍定時間距今不久,期間不動產交易市場未見有劇烈價格變動,則原告上開拍定取得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格,堪可認係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1萬1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新莊區安和0000-0000123.4621分之1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00000-00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2層鋼筋混凝土造1層層次面積:79.662層層次面積:78.67防空避難室:4.20總面積:162.53陽台:9.41平台:4.22屋頂突出物:4.8121分之1新北市○○區○○路0號2250(未辦保存登記)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2層鋼筋混凝土造1層增建面積:29.262層增建面積:29.26第2層頂增建面積:94.08總面積:152.621分之1新北市○○區○○路0號